各学院(系)、有关师生:
根据新修订的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,学校实行补考和重修制度。为使本学期补考和重修工作顺利进行,确保取得良好效果,现将有关注意事项公告如下:
一、凡2008-2009学年第一学期课程考核不及格或办理了缓考手续的学生,都必须参加本学期开学前的补考。不参加补考的学生,按“旷考”处理。
二、本学期公共课的补考由教务处组织实施,其它课程由学生所在院系组织实施。时间为2009年2月20-22日,具体课程补考时间、地点见教务通知。
三、课程考试和补考时作弊、旷考以及实践课考核不及格学生无补考资格,无补考资格或补考后课程仍不及格的学生,可通过一次重修获得该门课程学分。
四、专业课和不足20人的公共课全部跟班重修、跟班考试,超过20人的公共课开班重修,从第三周开始上课,具体课程重修开课时间、地点以教务处通知为准。
五、学生必须提前3个工作日到本人所在院系办理补考或重修手续,并将补考成绩单于补考时送主考教师,重修成绩单于重修第一节上课时送任课教师。
六、学校将进一步加大重修上课考勤,重修平时考核,补考、重修考试资格认定和签名登记等环节的监控力度,以保证补考和重修取得良好效果。
七、学校以后不再组织毕业前的重考,每学年学籍清理时未获得学分总数达到退学的学生,按退学处理;毕业时未修够额定学分的学生,按结业处理。
各院系要高度重视、精心组织、合理安排,及时督促学生做好补考前复习以及院系补考、重修前的各项准备工作。每一名学生也要珍惜只有一次的补考和重修机会,自信自重走进考场,诚信书写人生答卷,以优异的成绩完成大学学业。
特此公告。
教务处
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三日
整理日期:2009-02-16 11:08:36 访问次数:1447